云阳县文艺创作扶持激励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7号)、《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、重庆市财政局、重庆市文化委员会、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、重庆市作家协会关于印发〈重庆市广播影视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〉〈重庆市音乐和美术创作项目资助办法〉〈重庆市文学和文艺理论评论创作项目资助办法〉的通知》(渝委宣〔2017〕69号)精神,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,不断推出讴歌党、讴歌祖国、讴歌人民、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,促进云阳文艺创作繁荣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类文艺创作,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坚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原则,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,体现云阳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。
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文艺创作扶持激励专项资金100万元(年度资金使用累计不超过100万元,低于100万元据实支付),用于文艺创作项目扶持激励。
第四条 成立云阳县文艺创作扶持激励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委会”),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,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日常事务。评委会由县委宣传部、县财政局、县文化委、县文联(各1人)和相关门类专家(不少于5人)组成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评审,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评审。
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
第五条 凡具有云阳籍户口或长期居住工作在云阳的公民,在云阳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,定向为云阳创作的云阳县以外的公民或艺术机构,具备“云(阳)标识”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。
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学、文艺理论评论、美术、书法、音乐、舞蹈、摄影、广播影视、舞台艺术、非物质文化、史学等类别,具有原创性、创造性的文艺创作项目。
第三章 原则和条件
第七条 文艺创作扶持是对指定和经批准的创作题材给予申报单位(个人)一定额度的现金资助,又称“订单”和“批单”扶持。对扶持项目采取项目化管理,促进成果转化,繁荣文艺创作;文艺创作激励本着实事求是、精益求精的原则,对照本办法所列范畴和标准,给予符合条件文艺创作项目的申报单位(个人)相应的现金激励。
第八条 申请扶持激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以人民为创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反映现实生活,体现时代精神,真实生动地描绘和展现人民群众在广阔社会生活中的理想信念、创造追求、生存状态和心路历程,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文艺创作。
(二)思想精深、艺术精湛、制作精良,体现时代文化成就,展现云阳特色文化的优秀文艺创作;
(三)坚持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能推动文艺体裁、题材、形式、手段不断发展,推动观念、内容、风格、流派交流互鉴的优秀文艺创作。
第九条 凡属党委、政府和职能部门另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开展的创作、参赛(展演)文艺项目,已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文艺创作项目(市级及以上要求地方配套资助的除外),不纳入本《办法》扶持激励对象,但对获得奖项的文艺项目,可按本《办法》规定进行创作激励。
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
第十条 申报单位(个人)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,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,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。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,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同意,再由主要创作主体申报,申报者须对项目的创作生产及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部责任。凡获得扶持激励的文艺创作项目,扶持激励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和公益性使用的权利,原创作者拥有署名权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(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)。
第十一条 创作扶持激励申报材料要求:
(一)申报创作扶持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:
1. 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,如身份证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(一份,须加盖本单位公章)。
2. 《云阳县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》(一式十份)。
3.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(一式十份)。
4.改编的作品应附原作、改编版权(授权)协议书复印件(一份)。
(二)申报创作激励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:
1. 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,如身份证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(一份,须加盖本单位公章)。
2.《云阳县文艺创作激励项目申报表》(一式十份)。
3. 申报作品原件或复制品、获奖及奖金(稿酬)印证材料(一式十份)。
第十二条 文艺创作扶持激励,坚持政治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。
第十三条 文艺创作项目申报工作由县文联统一受理,申报对象可适时向县文联递交申报材料,县文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,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归类、初评和向评委会提出扶持激励建议方案。
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评委会,对初评结果和扶持激励建议方案开展审议,并审核拟定扶持激励的项目及资金建议清单表。评审人必须回避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创作作品的评审。
第十五条 评委会将扶持激励建议清单表在指定的县内官方媒体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期内无异议。由县文联将审议的扶持激励名单和金额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。
第五章 标准及支付
第十六条 扶持类项目按照不同的文艺类别,标准为:
(一)文学和文艺理论评论类项目,每个申报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为2千元-5万元,特别优秀的作品可酌情增加,但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;
(二)音乐、舞蹈、美术、书法、摄影、非物质文化、史学等项目,每个申报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为2千元-5万元,特别优秀的作品可酌情增加,但扶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;
(三)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,每个申报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,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;广播影视作品制作项目,每个申报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,重大项目不超过40万元。
第十七条 对在国家和(省)市级获得文艺奖项或公开发表的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创作激励,标准为:
(一)获得中央宣传文化部门、中国文联(含所属文艺家协会)、中国作协主办的文艺奖项的作品,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专业文艺刊物及党报副刊刊载的文艺作品,给予不超过奖励金额或稿酬 1:3的创作激励;
(二)获得(省)市级宣传文化部门、文联(含专业文艺家协会)、作协主办的连续性文艺奖项的作品,在国家级专业文艺内刊和公开发行的非专业文艺报刊发表的作品,在公开发行的(省)市级专业文艺刊物及党报副刊刊载的作品,给予不超过奖励金额或稿酬1:2 的创作激励;
(三)获(省)市级宣传文化部门、文联(含专业文艺家协会)、作协主办的非连续性文艺奖的作品,在(省)市级专业文艺内刊和公开发行的非专业文艺报刊发表的作品,给予不超过奖励金额或稿酬 1:1的创作激励。
第十八条 同一作品多次发表或获奖,稿酬或奖金按层级,以最高标准核定,不重复激励;只有荣誉奖没有奖金的获奖作品,由县评委会根据作品质量、社会影响力等酌情给予一定的创作激励;各类奖项中的组织奖不在激励范围。
第十九条 县文联将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结果报县财政局,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到县文联,由县文联将资金及时支付到位。
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
第二十条 文艺创作项目的申报单位(个人)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,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受扶持激励的作品因知识产权、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,由申报单位(个人)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文艺创作项目的申报单位(个人)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,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,取消该次评审资格;获得扶持激励后被发现的,经县评委会审议撤销有关扶持激励,由县文联将审议结果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。县文联负责追回扶持激励所得,并报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文艺创作扶持激励专项资金,对以虚报、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激励资金的,一经查实,追回扶持激励资金,撤销扶持激励申报资格,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县文联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、县文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